健保
壹、健保(一般保險)
適用對象為本校下列人員:
一、編制內教職員工
二、約聘僱人員(約聘職員、校專案約聘職員、約僱事務助理)
三、專任專案計畫人員
四、兼任教師(任職多所學校者,依主要所得來源學校為投保單位)
貳、補充保險費(二代健保)
適用對象: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的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 保費項目:
一、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
公式:(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費率2.11%
二、辦理民眾所得或收入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指定一扣費義務人,按費率2.11%就源扣取 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1.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2.兼職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收入
4.股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2.11%
參、眷屬依附健保投保、退保作業須知
一、請至健保署網站下載「2-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或「2-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表單。
二、前述表單請填寫「被保險人」及「相關眷屬」基本資料後(專案計畫人員請計畫主持人於空白處核章),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可查驗雙方"基本資料"及"眷屬關係")送至本處辦理。
三、請務必填寫轉入(出)日期。
四、若眷屬為大陸或外籍人士,請檢附該名眷屬在台居留滿六個月以上之居留證影本。
肆、部份工時人員健保投保規定(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等)
一、健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依衛生福利部84 年 7 月 4 日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3 號函釋,有關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健保資格之認定原則: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星期一至五每日出勤),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時數有一週達 12 小時以上(含 12 小時)即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3.同時於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二、在學的工讀生例外規定(施行細則第20條):
短期性工作不超過3個月者,得以繼續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例如繼續依附父母親或在區公所或其他公司加保),不在本校參加健保。
例如: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康保險允許以原保險身分(例如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三、相關注意事項
1.僱用工讀生以每月 40 小時為例,健保未加保者,該生之每週工作時數應排 11 小時(含)以下,不得有任一週達 12 小時之情形(換言之,聘用每月 45 小時者即會有一週達 12 小時,本校用人單位必須為其投保健保)。
2.每個工作日(如週一至週五)到工者,即使每天只到工 1 小時,仍應為其投保健保。
3.僱用具學生身分者,聘期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或每週工時未達12小時),且其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如依附父母以眷屬(未滿18歲,或滿18歲仍在學就讀)身分投保】,可依學生意願,健保可不轉入本校投保。
4.如僱用非在學學生者,其每週工時達 12 小時情形時,無論是否僱用達 3個月,都必須為其投保健保。
5.屬常態性或長期性需投保健保時,應按月納保(每月1號至月底最末日),不可依其排班狀態切斷聘期反覆加退保,造成學生與家長之不便。
6.健保投保記錄應銜接,不能中斷,投保記錄如中斷,因不符健保規定,將無法持健保卡就醫。就醫時如經查核有中斷投保情形,須先自行墊付醫療費用,並於補辦投保手續後始予退費。健保署不定期清查中斷投保情形,中斷者須一次追繳中斷期間之保費。
7.工資達基本月薪( 113年:27,470,112年:26 ,400元)則視為專職工作者,依規定須納保健保。
8.符合健保投保規定者,如因具「福保身份(中低收入戶者)」,請提供證明經查核後,得不予本校投保健保。
伍、罰鍰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為避免各單位僱用兼任人員未依規定投保健保,致生後續申訴事件或學校遭罰款之情形,請務必依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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