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

勞工退休金

壹、勞退新制介紹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相關說明如下:

1.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2.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貳、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自營作業者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參、勞工個人自願提(停)繳(自個人每月薪資中提撥)作業須知

1.請至勞保局網站下載「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填寫基本資料並依提繳身份(1)(2)(3)正確類別,填覆「(1)勞工自願提繳」/「(2)個人提繳」欄位中的「提繳率」及「提繳年月日」後,於空白處簽名(專案計畫人員請計畫主持人核章)送至本處辦理。

2.如欲停止個人提繳時,請下載「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填寫基本資料並勾選「停止個人自願提繳(b)」欄位及填覆「最後提繳年月日」後,於空白處簽名(專案計畫人員請計畫主持人核章)送至本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