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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

壹、健保(一般保險)

適用對象為本校下列人員:
一、編制內教職員工
二、約聘僱人員(約聘職員、校專案約聘職員、約僱事務助理)
三、專任專案計畫人員
四、兼任教師(任職多所學校者,依主要所得來源學校為投保單位)

貳、補充保險費(二代健保)

適用對象: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的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 保費項目:
一、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

公式:(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費率2.11%

二、辦理民眾所得或收入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指定一扣費義務人,按費率2.11%就源扣取 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1.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2.兼職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收入
4.股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2.11%

參、眷屬依附健保投保、退保作業須知

一、請至健保署網站下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表單。

二、前述表單請填寫「被保險人」及「相關眷屬」基本資料後(專案計畫人員請計畫主持人於空白處核章),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可查驗雙方"基本資料"及"眷屬關係")送至本處辦理。

三、請務必填寫轉入(出)日期。

四、若眷屬為大陸或外籍人士,請檢附該名眷屬在台居留滿六個月以上之居留證影本。

肆、部份工時人員健保投保規定(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等)

 一、健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依衛生福利部84 年 7 月 4 日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3 號函釋,有關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健保資格之認定原則: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星期一至五每日出勤),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時數有一週達 12 小時以上(含 12 小時)即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3.同時於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二、在學的工讀生例外規定(施行細則第20條):

短期性工作不超過3個月者,得以繼續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例如繼續依附父母親或在區公所或其他公司加保),不在本校參加健保。
例如: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康保險允許以原保險身分(例如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三、相關注意事項

 1.僱用工讀生以每月 40 小時為例,健保未加保者,該生之每週工作時數應排 11 小時(含)以下,不得有任一週達 12 小時之情形(換言之,聘用每月 45 小時者即會有一週達 12 小時,本校用人單位必須為其投保健保)。
 2.每個工作日(如週一至週五)到工者,即使每天只到工 1 小時,仍應為其投保健保。
 3.僱用具學生身分者,聘期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或每週工時未達12小時),且其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如依附父母以眷屬
(未滿18歲,或滿18歲仍在學就讀)身分投保】,可依學生意願,健保可不轉入本校投保。
 
4.如僱用非在學學生者,其每週工時達 12 小時情形時,無論是否僱用達 3個月,都必須為其投保健保
 5.屬常態性或長期性需投保健保時,應按月納保(每月1號至月底最末日),不可依其排班狀態切斷聘期反覆加退保,造成學生與家長之不便。
 6
.健保投保記錄應銜接,不能中斷,投保記錄如中斷,因不符健保規定,將無法持健保卡就醫就醫時如經查核有中斷投保情形須先自行墊付醫療費用,並於補辦投保手續後始予退費。健保署不定期清查中斷投保情形,中斷者須一次追繳中斷期間之保費
 7.工資達基本月薪( 113年:27,470,112年:26 ,400元)則視為專職工作者,依規定須納保健保。
 8.符合健保投保規定者,如因具「福保身份
(中低收入戶者),請提供證明經查核後,得不予本校投保健保。

伍、罰鍰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為避免各單位僱用兼任人員未依規定投保健保,致生後續申訴事件或學校遭罰款之情形,請務必依前述相關規定辦理。